于2014年10月30日-2016年12月28日期间买入,并在2016年12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:胜诉-赔偿比例100%-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,银信评估承担30%补充赔偿责任、东北证券承担10%补充赔偿责任于2016年12月30日-2017年12月13日期间买入,并在2017年12月1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产生亏损:一审胜诉-立信会所承担15%补充赔偿责任
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
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
行政处罚(正式处罚)/自查公告
二审胜诉
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
收到青岛证监局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》
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《立案告知书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