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索赔条件
于2020年4月3日-2023年1月30日期间买入,并在2023年1月3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
(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,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)
二、索赔背景
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(以下简称“北京证监局”)下发的《关于对荣联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》(〔2023〕28号)(以下简 称“警示函”)。
三、律师费
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:先打官司后收费!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,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。
联系方式
单位名称: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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